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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三 章 機械部分 第 四 節 電氣部分 ( 108年11月11日)
第 37 條
吊籠之控制裝置、制動器、警報裝置及開關器之操作部分,應置於易於操作之位置。並應於易見處標示控制吊籠之動作種類、動作方向、電路之開閉狀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