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二 節 容許應力 ( 108年11月11日)
第 7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div class="text-pre">┌──┬────┬───────────────┐<br />│ │ │ 焊 接 效 率 │<br />│焊接│鋼材種類├───┬───┬───┬───┤<br />│方式│ │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br />│ │ │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剪應力│<br />├──┼────┼───┼───┼───┼───┤<br />│對接│ A │0.84 │0.945 │0.84 │0.84 │<br />├──┼────┼───┼───┼───┼───┤<br />│焊接│ B │0.80 │0.90 │0.80 │0.80 │<br />├──┼────┼───┼───┼───┼───┤<br />│對接│ A │0.84 │0.84 │ - │0.84 │<br />├──┼────┼───┼───┼───┼───┤<br />│焊接│ B │0.80 │0.80 │ - │0.80 │<br />├──┴────┴───┴───┴───┴───┤<br />│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 │<br />│1.符號A:為 CNS2947 規定之鋼材、CNS 4435 規│<br />│ 定之 STK490 鋼材、CNS 7141 規定之 STKR490 │<br />│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br />│ 且具有優良之焊接性者。 │<br />│2.符號B:為A以外之鋼材。 │<br />└───────────────────────┘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一、依 CNS3710、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div class="text-pre">┌─────────┬─────────┐<br />│母材厚度(公厘) │補強層高度(公厘)│<br />├─────────┼─────────┤<br />│12 以下 │ 1.5 │<br />├─────────┼─────────┤<br />│超過 12 至 25 以下│ 2.5 │<br />├─────────┼─────────┤<br />│超過 25 │ 3.0 │<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