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五 章 鋼索及纖維索 ( 108年11月11日)
第 45 條
除椅式吊籠外,卸放吊籠工作台之鋼索應使用二條以上。

第 46 條
鋼索之安全係數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係數依下式計算,並依其種類取下表所列之值以上。但槽輪之阻力不予計入:
二、鋼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
三、對於捲胴式吊籠之卸放工作台用鋼索,當其工作台放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升降裝置之捲胴上。
四、對於吊臂起伏用鋼索,當其吊臂放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五、對於吊臂伸縮用鋼索,當其吊臂之長度為最短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伸縮裝置之捲胴上。

第 47 條
使用救命用纖維索應依下列規定:
一、安全係數依下式計算,其值取十以上。
二、不得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