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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六 章 附則 ( 108年11月11日)
第 48 條
吊籠應於機架及工作台上之顯而易見處,置有標示下列事項之銘牌:
一、製造年月。
二、製造者名稱。
三、積載荷重。

第 4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