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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六 章 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 ( 104年07月01日)
第 31 條
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