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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六 章 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 ( 104年07月01日)
第 34 條
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大學校院以上畢業程度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