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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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7月01日)
第 4-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