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業訓練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7月01日)
第 4-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