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業訓練法
第 八 章 罰則
( 104年07月01日)
第 40 條
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繳交職業訓練費用差額而未依規定繳交者,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差額繳清日止,每逾一日加繳欠繳差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以不超過欠繳差額一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