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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九 章 附則 ( 104年07月01日)
第 4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之二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