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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 101年05月30日)
第 6 條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依本法第十二條擬訂之訓練計畫,除應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事業機構名稱。
二、擔任技術訓練及輔導工作人員之姓名及資格。
三、配合訓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