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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 105年07月14日)
第 4 條
助理訓練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受職業訓練師資訓練滿一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同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三、專科學校畢業,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四、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受職業訓練師資訓練滿一年,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五、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四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六、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七、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學系畢業,該應聘職類尚未辦理乙級以上技能檢定,應具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二年者。
八、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職業學校以上合格教師登記證書者。
九、專科學校與應聘職類相關之類科畢業,該應聘職類尚未辦理乙級以上技能檢定,應具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四年者。
十、政府尚未辦理該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同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八年成績優良者。
十一、具有特殊專門技術,在本辦法施行前,曾在公共職業訓練機構直接從事與應聘相同類科之教學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