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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三 章 學、術科測試辦理 ( 112年11月02日)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公告辦理全國技能檢定之梯次、職類級別、報名及測試等相關事項,為非特定對象舉辦全國技能檢定。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特定對象及特定目的辦理專案技能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