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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四 章 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 ( 112年11月02日)
第 28 條
離島地區、偏遠地區或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申請評鑑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評鑑自評表所定每場最少辦理崗位數量之限制。

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因矯治及管理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設置自評表所定之部分場地共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