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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五 章 監評人員資格甄審、訓練及考核 ( 112年11月02日)
第 3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已具有監評人員資格者辦理監評人員研討:
一、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或監評標準有重大修訂之職類級別。
二、五年內未辦理監評研討之職類級別。
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