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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五 章 監評人員資格甄審、訓練及考核 ( 112年11月02日)
第 38 條
具監評人員資格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至指定術科測試場地擔任監評工作。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停止遴聘其擔任監評工作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