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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七 章 技術士證發證與管理 ( 112年11月02日)
第 47 條
技能檢定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得應技能檢定合格者之申請,發給技術士證書。技術士證或證書毀損或遺失者,得申請換發或補發。

中央主管機關得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於其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提供技術士名冊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