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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 112年09月13日)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