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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 112年09月13日)
第 8 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退休、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前項機構之職業訓練師,其退休、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規定辦理。

學校教師或職業訓練師在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經相互轉任未曾間斷之專任教學年資,視同連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