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 112年09月13日)
第 9 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敘薪、成績考核,由各職業訓練機構循行政系統,報請各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