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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 88年06月29日)
第 10 條
事業機構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變更年度時,應於四十五日內,申報其職業訓練費用支用情形。

前項規定,於事業機構依前項申報職業訓練費用支用情形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