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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 88年06月29日)
第 11 條
事業機構實支之職業訓練費用,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未達規定比率者,事業機構應自審核結果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於規定期限內,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將差額繳交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職業訓練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