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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 88年06月29日)
第 9 條
事業機構之年度職業訓練費用支用情形,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但國營事業機構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主管機關審核時,如發現檢附之文件不全,或認為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或提示有關證明文件。但國營事業機構申報者,應通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