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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六 章 學科監場與術科監場及監評 ( 112年11月02日)
第 27-1 條
監場人員在試場及試場附近,發現應檢人有意圖滋事、妨礙試場安寧、擾亂檢定秩序或違規情事者,應立即告知及制止,並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處理。

應檢人有前項所定情事,經勸導不聽者,監場人員應報請測試辦理單位處理;其情節重大者,應由測試辦理單位報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