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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六 章 學科監場與術科監場及監評 ( 112年11月02日)
第 29 條
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之監場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得即時解除職務,並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服務單位:
一、無故遲到十五分鐘或無正當理由缺席監場前講習。
二、未能有效維持試場秩序。
三、遺失試題、答案卷(卡)等文件。
四、執行監場工作態度欠佳,與應檢人發生糾紛。
五、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迴避。
六、其他重大疏忽影響應檢人權益及測試事宜。

監場人員有前項情事,學術科辦理單位得視其情節不再遴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