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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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七 章 學術科測試試場須知
( 112年11月02日)
第 33-1 條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者,於報名時得向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學、術科測試時間延長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