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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九 章 偶發事件之處理 ( 112年11月02日)
第 58 條
未依規定結束測試時間而提前收卷時,應按提前之時間占測試時間之比例加分。但經確認收卷前即已交卷者,不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