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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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三 章 規範製訂
( 112年11月02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前條人員,得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事業機構、職業訓練機關(構)及團體推薦;其經遴聘者,發給規範製訂人員聘書。
前項聘書效期,自聘任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