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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 94年01月25日)
第 10 條
得標廠商申請職前訓練經費補助,有第八條規定情事之一或有虛偽浮報情事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