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年03月30日)
第 17 條
庇護工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
三、未依營運計畫書或本準則第十二條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