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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年03月30日)
第 5 條
申請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擇一。
二、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
三、設立計畫書。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