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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年03月30日)
第 6 條
前條第三款之設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後六個月內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障別及人數。
二、營運規劃及人員配置。
三、薪資發放制度。
四、財務規劃。
五、期程規劃。
六、無障礙措施規劃。
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一款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應占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五十,且不得少於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