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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12年03月31日)
第 14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應與學員簽訂職業訓練契約,其內容應包括訓練職類、期間、收費及退費標準、請假規定、成績評量、結訓基準及發給結訓證書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