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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12年03月31日)
第 19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業務計畫書。
三、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業務計畫書內容,準用第六條規定。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補助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業務報告及年度決算等資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