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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12年03月31日)
第 21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
三、未依業務計畫書或前條規定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追回已補助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