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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12年03月31日)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指依本準則設立,專為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就業意願及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各類職業訓練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