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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 104年01月13日)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之補助,應訂定實施計畫,並公告之。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括申請應備文件、輔導機制、審查標準、經費請撥與核銷、績效衡量指標及作業程序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