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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三 章 裁判及工作人員遴聘 ( 111年09月28日)
第 1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技能競賽各職類裁判資格甄選:
一、新開辦之職類。
二、經評估具裁判資格者人數不足之職類。
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