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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三 章 裁判及工作人員遴聘 ( 111年09月28日)
第 19 條
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競賽期間應迴避評分:
一、與參賽人為服務於同一機關(構)、事業單位或有師生關係者。
二、參賽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裁判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由裁判長命其迴避,其評定成績不列入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