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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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四 章 選手資格及限制
( 111年09月28日)
第 25 條
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三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同競賽組別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曾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同競賽組別任何職類之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曾代表我國參加亞洲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亞洲技能競賽同競賽組別任何職類之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