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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四 章 選手資格及限制 ( 111年09月28日)
第 27-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得逕行辦理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職類之國手選拔賽,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