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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四 章 選手資格及限制 ( 111年09月28日)
第 27 條
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技能組織規定,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同競賽組別國際技能競賽者,得報名參加該競賽組別職類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

最近十年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同職類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者,得報名參加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

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技能組織亞洲分會規定,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同競賽組別亞洲技能競賽者,得報名參加該競賽組別職類亞洲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