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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五 章 競賽規則 ( 111年09月28日)
第 29 條
選手應於規定時間內出示競賽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護照或駕駛執照等附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向大會完成報到手續,逾時取消參賽資格。但特殊原因事先報經大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選手,二人以上為組者,應整組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