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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五 章 競賽規則 ( 111年09月28日)
第 38 條
競賽過程中,選手因故須離開競賽場地時,應經裁判長同意,並派專人陪同,不得逾十五分鐘,身心障礙者不得逾二十分鐘。

前項選手離場時間照計,不得扣除。選手逾前項所定時限者,取消其當日(場)競賽資格。但非可歸責於選手個人行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