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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七 章 獎勵 ( 111年09月28日)
第 55-2 條
第四十九條所定選手與第五十條所定全國裁判長及訓練老師,於競賽結束前,有言行不當致損害國家形象聲譽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追繳部分或全部之獎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