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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七 章 獎勵 ( 111年09月28日)
第 5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經費預算編列情形,補助同業公會及職業工會等勞資團體辦理技能競賽。

前項之補助及獎勵,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