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 101年09月26日)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職業訓練機關(構)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