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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 101年09月26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應以公開甄選方式委託辦理訓練,並公告下列事項:
一、委託之業務範圍。
二、委託對象之資格。
三、委託之期間。
四、甄選及評審之方式。
五、參與甄選應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