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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11年03月18日)
第 12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利用個人資料行銷前,應讓當事人知悉並獲得同意。
二、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三、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通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