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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11年03月18日)
第 22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應刪除或銷毀儲存個人資料之媒介物中所儲存之資料,記錄並留存刪除或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刪除或銷毀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