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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三 章 促進就業 ( 112年05月10日)
第 32 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國民就業,應按年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法規定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